
化妆品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
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所以,依据就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 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五条 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第六条 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理选择对应序号。宣称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七条 宣称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八条 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选择对应序号,并按照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九条 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应当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第十条 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化妆品类目有哪些?
一、按效果分类:清洁型、护发型、基础型、美容型和疗效型;
二、按用途分类:发用化妆品、肤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和特殊功能化妆品;
四、按对象分类:婴儿用化妆品、少年用化妆品、男用化妆品、孕妇用化妆品;
一、 普通化妆品
(一) 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浆类
(二) 护肤品
1. 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1、按使用目的分类:清洁化妆品、基础化妆品、疗效化妆品;
2、按使用部位分类: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特殊功能化妆品;
3、按剂型分类:液体化妆品;
4、按年龄分类:婴儿用化妆品、少年用化妆品、男用化妆品;
5、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疗效类、美发类、香波类、香水类、美容类、乳剂类、粉类。
化妆品种类繁多按外部形态分为那四类?
化妆品的分类
1、按使用目的分类 : a)清洁类化妆品,用于洗净皮肤、毛发的产品; b)基础化妆品,指化妆前,用于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的产品; c)美容化妆品,用于美化面部和头发的产品; d)疗效化妆品,即特殊用途化妆品。
2、按使用部位分类 : a)肤用化妆品;b) 美容化妆品;c) 发用化妆品; d) 特殊用途化妆品。
3、按剂型分类 a) 液体化妆品;乳液;b) 膏霜类;粉类;块状;棒状。
4、按年龄分类 a)婴儿用化妆品;b) 少年用化妆品;c) 成人用化妆品。
5、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 a)乳剂类;b)粉类 c)美容类;d)香水类; e)香波类;f)美发类; g)疗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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